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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锅炉房的电气防爆设计
燃气锅炉房因其固有的环保等优势正在推广,尤其在产气丰富地区,大量的新建和改造燃气锅炉房工程纷纷上马。然而电气防爆部分没有明确的设计条文,各地设计人员认识和做法不尽相同,以下阐述对规范的理解,交流探讨设计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,供各位同仁参考。
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
根据国标《房设计规范》GB50041-1992,电气部分第13.2.2条中:燃油调压间、燃油泵房、煤粉制备间、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,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规定。
新疆库尔勒地区天然气相对密度:0.8,参照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50058-1992,第2.3.1条注2:相对密度大于0.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;参照第2.3.4条爆炸危险区域划分,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,即锅炉房、计量间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内为1区[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]。
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06,第3.1.1条,锅炉房是利用天然气作为燃料,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生产,属于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,同时依据第3.1.1条4项条文解释②,“丁类”第2项:虽然利用气体、燃料或固体为燃料进行燃烧,是明火生产,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,不易造成火灾。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,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,如锅炉房、石灰焙烧、高炉车间等的生产。
上述两个规范的对比看出,明火生产的锅炉房,在实际运行中,划为1区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。
然而,现在企业里,比如油气生产追求本质安全,就是通过追求其流程中人、物、系统、制度等诸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,使各种危害因素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,进而逐步趋近本质型、恒久型安全目标。那么如何进行电气设计?
2 事故原因的分析
分析燃气房事故的原因,有两种可能:本体爆炸、房爆炸性气体达到爆炸浓度而发生爆炸。
锅炉本体爆炸,是因为在炉膛或烟道内有爆炸性混合气体存在,当达到爆炸极限,被明火或锅炉本身的高温引燃造成事故。这一点与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相关条文说明相符。实际目前锅炉产品已经考虑了安全生产措施来避免。合格的燃气锅炉本身有防爆工艺设计,如燃烧器在异常情况自动停机,自控装置也停止输出燃料;燃气锅炉燃烧系统自动化程度较高,包括了燃气压力高、低限报警保护等,当控制到哪步逻辑判断不满足设定条件时,启动相应联锁保护。
避免了本体爆炸可能性,但是仍然存在上述的另外一种可能,能否避免?如何避免? 3 应对措施
其实在设计中,根据《房设计规范》和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-1998等规范,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:
天然气管道上阀门、表计等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处,锅炉间可能会产生天然气存积区域[相对密度0.8,一般是在屋顶区域],在这些部位均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,根据可燃气体浓度情况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及启动事故排风机,当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下限的50%[该值仅供参考],还立即关闭天然气源进气总管的总进气。
在锅炉房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,设置事故排烟风机,还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(启动)。 电气、仪表用电缆选用铜芯,zui小截面不低于1.5mm2。
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,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,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小于1m。
燃气管道应有静电装置,当管道为金属材料时,可与或电气工程保护线相连,其实测电阻值R≤4Ω。在管道连接处,如弯头、法兰、阀门等处不能与金属管道良好接触,也用金属软线将两端跨接。
在锅炉房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门、窗采取泄压措施。
根据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第2.2.2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:第3项,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;结合上述几条措施可以明确,电气设备选型为非防爆。
同时根据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第2.2.2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:第2项,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zui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%;关闭天然气源进气总管的总进气电磁阀时,浓度超过爆炸极限下限的10%,锅炉间屋顶附近区域是天然气存积区域,所以照明灯具及开关选用是防爆型。
4 结论
在燃气房电气设计中,照明选用防爆灯具,其它部分采用非防爆型。
参考文献
[1]房设计规范.GB50041-1992.
[2]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.GB50058-1992.
[3]建筑设计防火规范.GB50016-2006.
[4]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.GB50116-1998.